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6989号原告:陕西卡倍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蔡鹏,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小红,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天府新区家佳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胡国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陕西卡倍多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天府新区家佳宝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卡倍多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卡倍多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卡倍多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诉讼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汪景洪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