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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中原区博柘图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219号
案件名称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中原区博柘图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区博柘图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219号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水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博柘图书店,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

经营者:李单洋,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盼盼,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博柘图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秋雨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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