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7781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林涛,男,199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林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力烽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