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14902号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065953128B。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执行董事。
被告:辛华聪,男,199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会信用代码:×××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辛华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