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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晓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0543号
案件名称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晓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王晓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543号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KIMBYEONGYEOL(金炳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晓艳,女,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晓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2021年7月15日,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王晓艳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元,由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兴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杨晓晨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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