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2民初10481号之一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立文,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立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