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82民初4969号原告: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8,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12条21号。
法定代表人:孙柱。
被告:泰兴市戴菊芳百货商店,注册号321283600390234,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根思乡根思村。
经营者:戴菊芳。
原告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戴菊芳百货商店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