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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湘潭市岳塘区许胖子南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3知民初104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湘潭市岳塘区许胖子南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湘潭市岳塘区许胖子南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知民初104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彬,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晴,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湘潭市岳塘区许胖子南杂店,经营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村十组111号。

经营者:许克俊,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岳塘区许胖子南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影响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亮审 判 员  蔡 涛人民陪审员  唐湘莲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杨晟书记员何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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