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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教全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湘乡市全纳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钟尉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3知民初170号
案件名称北京中教全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湘乡市全纳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钟尉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中教全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湘乡市全纳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钟尉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知民初170号原告:北京中教全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局村西局欣园南区1号楼1-7幢3层301。

法定代表人:翁亦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扬、徐子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乡市全纳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湘乡市东山办事处涟滨南路燕兴华城三期8栋202号。

法定代表人:钟尉兰。

被告:钟尉兰,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北京中教全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湘乡市全纳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钟尉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教全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北京中教全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亮审 判 员  陶 玲人民陪审员  张双艳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格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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