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5782号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成1栋,统一社信用用代码:91440300618881268A。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李超,男,汉族,1989年4月28日,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超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