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355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927042168住所: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法定代表人:种晓兵委托代理人:孙中奎,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红彬(实习),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桥北乡世纪华联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00MA40UBFH2W经营场所: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桥北乡马井村村东经营者:柯涛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桥北乡世纪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