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桥北乡世纪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703知民初355号
案件名称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桥北乡世纪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桥北乡世纪华联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355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927042168住所: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法定代表人:种晓兵委托代理人:孙中奎,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红彬(实习),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桥北乡世纪华联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00MA40UBFH2W经营场所: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桥北乡马井村村东经营者:柯涛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桥北乡世纪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