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凉介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红星社区孖口涌路2号之一首层B。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未来穿戴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009号中科研发园三号楼23AF。
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华,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凉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红星社区孖口涌路2号之一首层。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佛山市凉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凉介贸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未来穿戴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穿戴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市凉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凉介科技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的(2021)粤73知民初2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凉介贸易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凉介贸易公司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均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内,本案也不属于重大影响的案件或者涉外案件,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未来穿戴公司未作答辩。
凉介科技公司未作陈述。
未来穿戴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
未来穿戴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凉介科技公司、凉介贸易公司停止生产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等侵权行为,并销毁所有侵犯未来穿戴公司专利权的产品及模具;
2.判令凉介科技公司、凉介贸易公司赔偿未来穿戴公司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万元;
3.判令凉介科技公司、凉介贸易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未来穿戴公司成立于2007年,是实用新型专利“挂脖式颈部按摩器”的专利权人,拥有全球410项核心专利,有超过30家门店销售,并进入淘宝、京东、亚马逊等电商平台。
未来穿戴公司曾荣获“广东省著名商标”等多个奖项。
凉介科技公司、凉介贸易公司生产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凉介肩颈椎按摩器京博按摩仪多功能家用斜方肌智能脖颈脖子护颈仪”,落入未来穿戴公司专利保护范围,构成相同侵权,依法应当停止相应的侵权行为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以及模具,赔偿未来穿戴公司损失。
凉介贸易公司作为凉介科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王磊,王磊之前是未来穿戴公司的员工,其应当明知未来穿戴公司专利申请的事宜,涉嫌恶意侵权。
凉介贸易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凉介贸易公司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凉介贸易公司、凉介科技公司的住所地和实际经营地址均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案应当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凉介科技公司、凉介贸易公司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凉介贸易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佛山市凉介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佛山市凉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专利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中,凉介科技公司、凉介贸易公司住所地均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凉介贸易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凉介贸易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晓贞审 判 员 马 军审 判 员 李 锋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蔡明月书 记 员 尹明琦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42号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合议庭审判长:袁晓贞审判员:马军、李锋法官助理:蔡明月书记员:尹明琦裁判日期2021年8月10日涉案专利“挂脖式颈部按摩器”实用新型专利(ZL201921442309.0)关键词管辖权异议;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被告住所地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凉介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未来穿戴技术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佛山市凉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佛山市凉介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法律问题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裁判观点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