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392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亿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艳,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婷婷,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牛婷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