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02民初7703号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王明,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蕾,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经济开发区元泰超市,住所地宿迁经济开发区三棵树三树街。
经营者:徐金忠。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经济开发区元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