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斯威尔国际有限公司(SISVELINTERNATIONALS.A.)。
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卢森堡市玛丽-泰蕾斯大街6号,L-2132(6AvenueMarieThérèse2132Luxembourg)。
代表人:皮尔保罗•卡鲁巴(PierpaoloCarrubba)、马泰奥•玛丽亚•莫罗(MatteoMariaMorroi),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玉国,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石馨,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斯威尔香港有限公司(S.I.SV.EL.(HongKong)Limited)。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鰂鱼涌英皇道979号太古坊一座14层(14thFloor,OneTaikooPlace979KingsRoadQuarryBay,HongKong)。
法定代表人:陈一苇,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玉国,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石馨,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9层019号。
法定代表人:王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英,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英,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8层0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英,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斯威尔国际有限公司、西斯威尔香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9)京73民初13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了。
本院审理过程中,西斯威尔国际有限公司、西斯威尔香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西斯威尔国际有限公司、西斯威尔香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斯威尔国际有限公司、西斯威尔香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