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81民初9102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镇东亚村委会石桥头(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河县某某灯具经营部。
经营者:李某。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河县某某灯具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