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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贤与宿豫区兰商贰佰壹拾壹零电子商务工作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302民初7118号
案件名称王明贤与宿豫区兰商贰佰壹拾壹零电子商务工作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明贤;宿豫区兰商贰佰壹拾壹零电子商务工作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02民初7118号原告:王明贤,男,1995年2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宿豫区兰商贰佰壹拾壹零电子商务工作室,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电商园区政泰大厦****HB-101856。

经营者:陈舒文。

原告王明贤与被告宿豫区兰商贰佰壹拾壹零电子商务工作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明贤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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