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02民初7118号原告:王明贤,男,1995年2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宿豫区兰商贰佰壹拾壹零电子商务工作室,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电商园区政泰大厦****HB-101856。
经营者:陈舒文。
原告王明贤与被告宿豫区兰商贰佰壹拾壹零电子商务工作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明贤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