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182号 原告:盛勇,男,汉族,1986年8月7日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龙,江苏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方大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姚桥镇陈家村**。
法定代表人:黄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炜韬,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盛勇与被告镇江市方大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盛勇于2021年1月1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盛勇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盛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梁天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