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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汪文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5464号
案件名称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汪文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汪文淼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5464号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海焰,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汪文淼,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汪文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敏书记员  陶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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