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323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韬,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德华,男,199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德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法官 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