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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元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20309号
案件名称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元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元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0309号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恬恬,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奕蔚,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元仕,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元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在诉前调解阶段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罗涛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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