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终194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院**楼**2706-4(园区)。
法定代表人:彭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欣茹,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州榕兴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城边街**原东城边街东侧与温泉支路交叉处)恒宇国际1#楼7层12商务办公-3。
法定代表人:许鸿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凛,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州榕兴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7076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元,由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