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4233号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起龙,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翰坝超市,经营地江苏省高邮市文游南路(翰林国际小区)-403号。
经营者:许小琴。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邮市翰坝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