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3025号 原告:福州大源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盘屿路5号奥体正祥城6号楼8层8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MA2YK14337。
法定代表人:刘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亮,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巴人客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二环南路889号南山明珠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3217749475。
法定代表人:陆华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州大源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巴人客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福州大源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福州大源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大源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大源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