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526号原告:马慧军,住天津市。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鲁建塑钢门窗厂,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投资人:徐兴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章进,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春,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鲁建塑钢门窗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