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知民初342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芬蕊,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娜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东保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玉合街道永昌大道西侧505室。
法定代表人:胡海兵。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青,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祁东保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人民币10万元,并以本案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