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7964号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NHJF1R。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永,重庆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两江新区蕊勇餐馆,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人和万年路428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5YXT5X81。
经营者:刘强,身份不详。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两江新区蕊勇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