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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两江新区蕊勇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192民初7964号
案件名称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两江新区蕊勇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两江新区蕊勇餐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7964号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NHJF1R。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永,重庆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两江新区蕊勇餐馆,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人和万年路428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5YXT5X81。

经营者:刘强,身份不详。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两江新区蕊勇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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