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1134号原告:山东磊宝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王光强,董事长。
被告:青海西部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
原告山东磊宝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西部镁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山东磊宝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磊宝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磊宝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山东磊宝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