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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河北顺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5知民初127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河北顺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河北顺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范刚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知民初127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新,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晓静,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顺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油坊镇劝礼村。

法定代表人:范刚雪。

被告:范刚雪,男,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油坊镇劝礼村。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顺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范刚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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