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知民初127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新,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晓静,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顺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油坊镇劝礼村。
法定代表人:范刚雪。
被告:范刚雪,男,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油坊镇劝礼村。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顺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范刚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