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9民初10330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大塘底路26号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
被告:深圳欧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康社区旭日小区4层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46383776。
法定代表人:阮健。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欧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的275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250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