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知民初341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光县先飞厨卫店。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建设大街106号。
经营者:李吉军。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光县先飞厨卫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由50000元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2—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收10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