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0190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层)。
法定代表人:邬凯思(ChristopherKindersleyWood),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灿城,男,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诉被告郑灿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负担。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已预交诉讼费1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