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5362号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洪塘头一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张佳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高为,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火星街道铁民汽车用品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火星街道马王堆新合七村安置住宅A-8栋102。
经营者:姜智文,男,1993年10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火星街道铁民汽车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2021年8月13日,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共计1万元。
2021年8月18日,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其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魏立宇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唐红伍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郭兴娟代理书记员 谢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