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桂01民初3613号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
法定代表人:陈小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霖,男,199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霖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5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