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3民初522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287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岚,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张顶食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石溪乡二环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304988900Q。
    经营者:张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张顶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因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