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3民初389号 原告:云南褚氏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华昌路128号昆明城投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NCNMX7T。
法定代表人褚一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北京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重庆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永,重庆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国琼,女,汉族,1973年7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保合镇金盘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307032383。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茜,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褚氏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许国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褚氏农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褚氏农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褚氏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云南褚氏农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