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初815号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3号楼26层2601室。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元,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金邦化妆品商店,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得胜道。
经营者:陈子花,女,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
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津南区金邦化妆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