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桥西区全新商店、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知民终271号
案件名称桥西区全新商店、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桥西区全新商店;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知民终2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桥西区全新商店,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胜利大街华城绿洲A1-03号。

经营者:李建新,该商店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振生,男,1949年11月15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系桥西区全新商店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376号。

法定代表人:孙九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翔,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桥西区全新商店(以下简称全新商店)因与被上诉人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风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知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全新商店经营者李建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振生到庭接受了询问,南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翔通过互联网接受了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全新商店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知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

2、本案二审诉讼费由南风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全新商店出售的“奇强”内衣抑菌皂是由桥西区燕赵天成销售中心供货的,全新商店可以提交进货凭证。

故全新商店仅是没有识别出此伪劣产品,全新商店也是受害者,没有侵权故意。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和诉讼费用均应当由桥西区燕赵天成销售中心负担。

南风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全新商店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其上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南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1.判令全新商店立即停止侵害南风公司第157631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全新商店赔偿南风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3.判令全新商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第1576317号“奇强”图文注册商标,注册人为山西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香皂等,有效期限为2001年5月28日至2011年5月27日。

2002年5月8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7月28日续展有效期至2021年5月27日。

2018年12月13日,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1999年12月29日作出商标监(1999)659号关于认定“奇强”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认定使用在洗涤用品商品上的“奇强”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9年10月28日,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授权确认书》,授权南风公司在许可期间使用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商标。

在许可期间,南风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或委托第三人对侵犯授权方商标专用权或相关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含保全证据)、产品鉴定和提起司法诉讼。

在南风公司对于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方提起或参与诉讼后,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再另行提起或参与诉讼。

授权行政区域包括河北省。

2020年3月21日,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风公司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事项为:南风公司有权自行或转委托第三方在包括河北省等地区维护,包括依法对于假冒或仿冒商标的行为进行公证取证,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有权行使诉讼中的一切法律赋予的权利;

依法对假冒或仿冒产品进行真伪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授权期限为2020年3月21日至2021年3月20日。

2020年6月15日,新乡市知行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梓芃到河南省原阳县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20年6月19日,河南省原阳县公证处公证员牛某及工作人员王燕与王梓芃来到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的全新超市。

由王梓芃在该店通过支付宝支付(支付宝支付凭证显示购买时间为2020-06-1915:47)购得“奇强内衣抑菌皂”1块花费3.5元。

购买结束后,王梓芃对“全新超市”门头进行了拍照,并将所购商品交由公证员牛某带回公证处保管。

2020年6月19日,南风公司的品牌保护与售后服务人员与王梓芃在公证员牛某及工作人员王燕面前对所购买的商品进行了现场勘验。

勘验结束后,公证员牛某及工作人员王燕对勘验过的商品进行了拍照、包装及粘贴封条进行封存,并将封存后的商品交由王梓芃保管。

河南省原阳县公证处对上述保全过程进行公证,并出具(2020)豫新原证内民字第450号公证书。

2020年6月20日,南风公司出具《产品鉴定报告》,对从全新超市获取的“奇强内衣抑菌皂100g”皂体logo及外包装生产日期电喷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与正品不符,非南风公司及相关授权单位生产,系假冒伪劣产品。

当庭将公证封存物品拆封,内有一块奇强内衣抑菌皂,上面有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运城市红旗东街376号(YC),邮编044000,授权安徽安庆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制造(AQ),厂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工业园,电话0556-87××××4,邮编246008,授权西安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制造(XA),厂址陕西省西安市丈八北路,电话029-887××××3,邮编710077,条形码6907917131855,当庭用微信对该条形码扫描,结果为奇强内衣抑菌皂100g,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且有奇强相关商品。

南风公司当庭发表比对意见:被控涉案商品为假冒原因在于两点,第一,涉案商品正品的喷码存在商品的内外两层包装上,被诉侵权产品喷码仅存在于外包装上,内包装上无喷码;

第二,正品的皂体上logo以倾斜角度打入皂体,打入皂体时有坡度,而被诉侵权产品皂体logo系垂直打入皂体,无坡度。

商标的比对上,被控侵权产品的奇强商标及字样与正品的奇强字样和图案完全一致,正品的内包装上有一个一样的打印贴图案,被控侵权产品内包装上什么也没有。

另查明,桥西区全新商店为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05年6月13日,经营者为李建新。

一审法院认为,第1576317号“奇强”图文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南风公司提交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授权确认书》及《授权委托书》,均授权南风公司在河北省范围内对侵害第157631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自行进行证据保全、提起民事诉讼,故南风公司为本案适格原告。

被诉侵权产品在外包装显著位置突出使用涉案“奇强”图文标识,结合南风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及当庭对于产品喷码及皂体logo等比对意见,应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

全新商店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抑菌皂,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南风公司经济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问题。

本案中南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被告全新商店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全新商店因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一审法院综合考量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程度、全新商店的经营规模、侵权抑菌皂的销售价格、销售侵权抑菌皂的行为和情节,以及系列案件集中立案、集中审理,相应的合理费用应当核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桥西区全新商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576317号“奇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产品;

二、桥西区全新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00元;

三、驳回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负担500元,由桥西区全新商店负担50元。

本案二审中,全新商店向本院提交了燕赵天成销售单,欲证明其所销售的奇强内衣皂系从燕赵天成进货。

对该份证据,南风公司发布如下质证意见:该份证据没有燕赵天成销售中心的盖章,也没有相关人员的签字,同时也没有相应的付款记录加以佐证。

故无法达到全新商店的证明目的。

对全新商店提交的该份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论述。

另,全新商店在法院对案件询问结束后,又提交了与小食品(天成食品小段)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纸8页),对该微信聊天记录南风公司发表质证意见认为:该微信聊天记录多为微信语音和微信转账,并没有体现案涉商品合法来源的表示,也无法与其提交的燕赵天成销售单相对应,故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可。

经审查,该份证据无法与全新商店提交的燕赵天成销售单互相对应,无法体现案涉商品系来源于燕赵天成销售中心,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二审中争议的焦点为:全新商店销售的案涉侵权商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上诉人全新商店主张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系从桥西区燕赵天成销售中心购进,其并不知道系侵权商品,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全新商店虽然提供了一张燕赵天成销售单,但并未提交相应的付款凭证相佐证,并不能与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形成明确对应关系,桥西区燕赵天成销售中心亦未对其销售给全新商店案涉侵权商品的事实予以认可,因此仅凭该份销货清单尚难以证明全新商店该项主张。

据此,全新商店关于合法来源的抗辩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桥西区全新商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桥西区全新商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