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42号原告: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侃侃,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汽车用品销售部。
被告:徐*君。
原告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汽车用品销售部、徐*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