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00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理人:项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旅顺盛波机电物资经销处,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营顺路1号楼26号。
经营者隋传东,男,196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旅顺盛波机电物资经销处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203民初4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