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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北林区首家精武绝味鸭脖和谐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黑12民初105号
案件名称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北林区首家精武绝味鸭脖和谐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北林区首家精武绝味鸭脖和谐店;侯玉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0—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民初105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1608室。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北京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辰,北京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化市北林区首家精武绝味鸭脖和谐店,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交警支队综合楼1号库。

经营者:侯玉雷。

被告:侯玉雷,系绥化市北林区首家精武绝味鸭脖和谐店经营者,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交警支队综合楼1号库。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侯玉雷、绥化市北林区首家精武绝味鸭脖和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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