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1民初701号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佳,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晖,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港市覃塘区万万福珠宝店,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
经营者:王益民。
被告:宾阳县黎塘镇万万福珠宝店,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黎塘镇。
经营者:王益民。
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港市覃塘区万万福珠宝店、被告宾阳县黎塘镇万万福珠宝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9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