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民初117号原告:蔡黎敏,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海伦市百福堂综合门诊部,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森林逸城小区东厢房20号楼南数2、3门。
经营者:赵斯东。
原告蔡黎敏与被告海伦市百福堂综合门诊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
原告蔡黎敏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黎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黎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蔡黎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