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3238号 原告:四川川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镇兴城大道3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20346894G。
法定代表人:陈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显畅,四川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华英,女,1982年4月17日出生。
被告:成都菌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金桥镇金沙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681844152N。
法定代表人:程建伟。
原告四川川野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华英、成都菌林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四川川野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川野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