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532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娇,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黔江区健全副食店,经营场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河滨东路北段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4MA5UQFY612。
经营者:李西全。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黔江区健全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