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知民初73号原告:胡宏明,男,199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石,天津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田县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北城西街。
法定代表人:孙瑞芬,该公司总经理。
胡宏明与玉田县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原告胡宏明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宏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胡宏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