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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宏明、玉田县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2知民初73号
案件名称胡宏明、玉田县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宏明;玉田县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知民初73号原告:胡宏明,男,199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石,天津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田县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北城西街。

法定代表人:孙瑞芬,该公司总经理。

胡宏明与玉田县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原告胡宏明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宏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胡宏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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