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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三平烟酒便利店、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113知民初107号
案件名称西安市雁塔区三平烟酒便利店、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安市雁塔区三平烟酒便利店;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知民初10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

经营场所:西安市雁塔区号门面房。

经营者:肖三平,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后18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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