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818号原告:石家庄先锋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国际创新产业园A区A2。
法定代表人:杨金国,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丽敏,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乐市正鑫锯片加工厂,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协神乡笔头村村南。
经营者:张艳领。
原告石家庄先锋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乐市正鑫锯片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
原告石家庄先锋工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先锋工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先锋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石家庄先锋工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