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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艳翔便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1民初227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艳翔便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艳翔便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民初22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钟灵,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椒县艳翔便民店,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站前路北侧盛世豪庭9幢112号商铺(室内经营),注册号341124600210461。

经营者:邰英武。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全椒县艳翔便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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