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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xx专利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知民初395号
案件名称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xx专利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xx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395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亿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艳,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杨菁,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xx。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董xx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ZL201520406847.X”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销毁库存;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创新科技型企业,致力于电动平衡车、人机互动运动车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经过其研发团队的不断努力,现拥有268项授权专利,取得了该领域市场的领军地位。

经研发,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针对现有产品的缺陷发明了一种电力驱动的户外运动用品,使用时人的双脚可相对转动,用户体验良好。

于2015年6月12日针对该项成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2015年12月16日获得批准,专利名称为“新型电动平衡车”,专利号为“ZL201520406847.X”,至今有效。

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店铺名为“翔宇童车总汇”店内购买了一件由董德强销售的双轮电动平衡车,经对比,该平衡车所采用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完全相同,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作为个体工商户已经于2021年4月1日依法注销,早于本案立案时间,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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